北京一国企冷库被罚1万元 竟是因为这个事由
据“天眼查”6月20日披露,北京一国企被通州市应急管理局罚款1万元。原因是“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对像国企这样强调“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单位”确实不应该。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再次提醒了企业和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该(京通)应急(执法)罚[2024]024号决定书文号指出,处罚事由为“北京二商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西侧冷库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年6月13日,并要求该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这一处罚决定不仅是对该企业的警示,也是对其他企业的提醒。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任何企业都不能忽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是: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类似的因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违规而被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
案例一:某化工企业因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被罚款5万元
2023年,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相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并立即要求该企业进行整改。然而,该企业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导致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最终,相关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2022年,某建筑企业因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规范,被罚款3万元
案例三:2021年,某物业公司因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罚款2万元
这些案例都表明,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加强对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确保安全警示标志的规范、明显、有效。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另据北京二商肉食集团官网介绍,北京二商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历史沿革可追溯至1955年,其前身是北京市第五肉类联合加工厂。2019年9月,首农食品集团以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为主体,对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实施吸收式重组,成立北京二商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二商肉食集团现有员工近10000人,所属企业近30家,拥有“大红门”和“月盛斋”两家中华老字号及“穆香源”“红门小厨”“摩奇”等行业知名品牌,主营业务包含生猪养殖、生猪屠宰、肉制品、清真牛羊肉、国际贸易、肉食供应链六大板块,全面覆盖猪、牛、羊、禽全品类肉食产品,生产环节涉及养殖、仓储、加工、贸易、销售、终端配送等各个环节,完整构建从牧场到餐桌的肉食全产业链。(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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